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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學校推薦優(yōu)秀應屆本科畢業(yè)生免試攻讀碩士學位(以下簡稱推免生)工作,激勵本科學生勤奮學習、積極創(chuàng)新和全面發(fā)展,根據教育部《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推薦優(yōu)秀應屆本科畢業(yè)生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工作管理辦法(試行)》(教學〔2006〕4號)、《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推薦優(yōu)秀應屆本科畢業(yè)生免試攻讀研究生工作辦法的通知》(教學廳〔2014〕5號)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分工
第二條 學校成立推免工作領導小組,以校長為組長,分管校領導為副組長,研究生處、教務處、學生處、紀委(監(jiān)察處)、團委等單位負責人和各學院院長為成員,負責審定推免生遴選的工作程序、各學院推免生名額分配以及具體工作方案,處理推免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第三條 各學院成立院推免生遴選小組,由學院院長、分管本科、研究生教學和學生工作的院領導以及2-3名專家代表組成。小組設立秘書1人(可兼任)。
第四條 學校建立推免生工作審核機制和監(jiān)督工作機制。
第五條 學校申訴處理委員會接受推免過程中當事學生的申訴請求。
第三章 推免對象和推免名額
第六條 學校推免生應當是納入國家普通本科招生計劃錄取的應屆畢業(yè)學生(不含專升本、第二學士學位、三本學生)。
第七條 各學院具體分配名額由學校推免工作領導小組核準發(fā)布,各學院按下達指標確定等額推免生人選和不超過分配名額20%的候補人選。
第四章 推免條件
第八條 申請推免生應當同時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品德優(yōu)良、遵紀守法、具有團結協(xié)作精神,立志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在校期間沒有違紀違法行為,未受過學校任何紀律處分;
(二)在校期間學習勤奮刻苦,成績優(yōu)良,平均學分績點在專業(yè)排名前20%。所學課程無重修或者再修,英語四級考試425分及以上,或者日語、俄語通過全國四級考試,外語專業(yè)英語通過專業(yè)四級考試;
(三)綜合積分班級前6名且專業(yè)排名前15%;
(四)有較強的學習能力、實踐能力、思維能力,以及科研創(chuàng)新潛質和創(chuàng)新精神;
(五)身體健康,體育達標;
(六)畢業(yè)時能獲得學士學位。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作為申請推免生的優(yōu)先條件:
(一)獲全國、省(部)級“三好學生”、“優(yōu)秀學生干部”、“優(yōu)秀團員”、“優(yōu)秀團干”等稱號或者獎勵;
(二)曾有2年及以上被評為校級“三好學生”、“優(yōu)秀學生干部”、“優(yōu)秀團員”、“優(yōu)秀團干”;
(三)具有省級及以上科技創(chuàng)新成果,或者在省級及以上基礎課或者專業(yè)課競賽中獲得等級獎;
(四)專業(yè)基礎知識優(yōu)秀(主要指英語、數學、計算機、工程類專業(yè)包括力學課程);
(五)參與教學、科研工作,有顯著成就。
第五章 推免生產生辦法
第十條 各承擔推免生遴選任務的學院應當依照本實施辦法制訂實施細則,經學校推免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后予以公告。
第十一條 各學院召開應屆本科畢業(yè)生動員大會,進行動員布置;以學院為單位,學生自愿報名,提交推免申請。
第十二條 學院對申請學生進行資格審核和民主評議。
第十三條 學院組織成立推免生面試專家組,通過面試對學生進行全面考查、綜合評價,強化對學生科研創(chuàng)新潛質和專業(yè)能力傾向的考核。
第十四條 學院按照申請學生的學習成績、綜合積分以及面試專家組的考察評價給出綜合測評成績和綜合排名。
第十五條 學院研究確定推免名單報學校推免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第十六條 研究生支教團專項推免計劃的推免工作由校團委負責,按照教育部和團中央的文件精神組織實施,推免名單報學校推免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第十七條 推免結果在學校網站上公示,接受監(jiān)督。發(fā)現弄虛作假的,取消其推免資格。
第六章 推免材料
第十八條 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推免材料:
(一)華北水利水電大學推薦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申請表2份;
(二)華北水利水電大學推薦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個人陳述1份;
(三)華北水利水電大學推薦免試攻讀碩士學位2位研究生導師推薦信各1份;
(四)加蓋學校教務處印章的本科階段成績單1份;
(五)全國大學英語四級、六級考試合格證書或者成績證明復印件1份;
(六)獲獎證書、體現自身學術水平的代表性學術論文、出版物等材料
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均不退還。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學校研究生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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