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您好,我想請問下,09年7月畢業(yè),09年2月進入公司實習后上班,由于剛畢業(yè)沒有注意勞動合同簽訂的事情,于2010年5月才簽訂勞動合同,期間有一年未簽勞動合同,如果公司同意補簽勞動合同,那么這一年的工作經驗事業(yè)單位考核的時候承認嗎?還有如果補簽此份勞動合同勞動部分未能鑒定,這樣有效嗎?
回復:你指的是昭通事業(yè)單位招聘嗎?報考工作經歷要求為“2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的人員必須是與用人單位建立正式的勞動用工關系,并簽訂了勞動合同以后所從事的與招考崗位要求相關的工作經歷。普通院校畢業(yè)生在校期間的工作經歷只能算作社會實踐,不能算作工作經驗。報考工作經歷要求為“2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崗位的人員在資格復審時須提供勞動合同和單位證明,證明其相關工作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