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違反會計制度規(guī)定的行為應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1)責令限期改正。
(2)罰款??h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根據(jù)上述所列行為的性質(zhì)、情節(jié)及危害程度,在責令限期改正的同時,可以對單位并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3)給予行政處分。
(4)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5)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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