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會計知識:納稅抵押
來源:易賢網(wǎng) 閱讀:1201 次 日期:2016-08-29 08:53:45
溫馨提示:易賢網(wǎng)小編為您整理了“稅務會計知識:納稅抵押”,方便廣大網(wǎng)友查閱!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1號文件第十四條規(guī)定納稅抵押,是指納稅人或納稅擔保人不轉移對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稅款及滯納金的擔保。納稅人逾期未繳清稅款及滯納金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處置該財產以抵繳稅款及滯納金。

前款規(guī)定的納稅人或者納稅擔保人為抵押人,稅務機關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更多信息請查看會計類
易賢網(wǎng)手機網(wǎng)站地址:稅務會計知識:納稅抵押
由于各方面情況的不斷調整與變化,易賢網(wǎng)提供的所有考試信息和咨詢回復僅供參考,敬請考生以權威部門公布的正式信息和咨詢?yōu)闇剩?/div>
相關閱讀會計類
關于我們 | 聯(lián)系我們 | 人才招聘 | 網(wǎng)站聲明 | 網(wǎng)站幫助 | 非正式的簡要咨詢 | 簡要咨詢須知 | 新媒體/短視頻平臺 | 手機站點

版權所有:易賢網(wǎ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