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jù)招聘職位在參加面試的人員中,按照總成績和招聘計劃數(shù)1:1的比例,從高分到低分確定人選進行體檢;
2.體檢的項目、標準參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國人部發(fā)〔2005〕1號)及《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和《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0〕19號)文件要求組織實施,除體檢標準外出現(xiàn)的其他特殊情況,需由院長辦公會討論確定。體檢時間、地點另行通知。體檢人員應按時參加體檢,不按時參加體檢者,視為放棄資格。凡在體檢中弄虛作假或隱瞞真實情況的報考者,取消資格。體檢費用自理;
3.因體檢不符合要求或特殊情況造成缺額的,按總成績排名順序依次遞補缺額;
4.已就業(yè)的報考者由本人提供原單位解除人事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5.上崗時間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