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擬聘用人員經公示,沒有投訴或經查投訴不實或投訴屬實但不影響聘用,且不違反《深圳市事業(yè)單位常設崗位工作人員招聘辦法》(深人社規(guī)〔2012〕16號)等文件關于聘用、回避等有關規(guī)定的,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報辦理聘用備案手續(xù),最終聘用與否,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聘用文件為準。
所聘人員按我市新出臺的崗位管理制度及相關政策實施管理。無正當理由1年內(從面試之日起算)未辦理聘用手續(xù)的,考試成績失效,取消其聘用資格。
(二)被投訴不符合聘用條件并查有實據的,不予聘用;對投訴一時難以查實的,暫緩聘用,待查實并做出結論后再決定是否聘用。
(三)試用期。事業(yè)單位應與新聘人員約定試用期,并在聘用合同中明確。試用期一般不超過6個月;新聘人員屬初次就業(yè)的,試用期可超過6個月,但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內。
試用期滿合格的,辦理轉正手續(xù);試用期考核不合格或試用期內發(fā)現(xiàn)不符合選聘崗位資格條件的,取消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