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參加公開考調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組織(人社)部門或所在單位,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泄露試題和其他公開考調秘密信息的;
2、偽造考試成績或者其他有關資料的;
3、協(xié)助報考者考試作弊的;
4、違反考察紀律的;
5、因工作失職,影響公開考調工作正常進行的;
6、違反公開考調工作紀律的其他行為。
(二)對違反公開考調紀律的報考者,視情節(jié)輕重予以批評教育、取消公開考調資格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