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聘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年滿十八周歲;
3、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6、具備擬聘任職位所需資格條件和工作能力(詳見《2016年武漢市聘任制公務員招聘職位表》);
7、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參加應聘: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開除公職或者因違規(guī)違紀被解除勞動合同、聘用合同和聘任合同的;
3、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有關的專門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4、受處分期間或者未滿影響期限的;
5、5年內有嚴重違反公務員考試錄用、事業(yè)單位人員招聘、專業(yè)技術職務資格評審(考試)紀律行為的;
6、有法律、規(guī)定不得招聘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應聘人員不得應聘與聘任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回避規(guī)定(試行)》(中組發(fā)〔2011〕31號)所列應予回避情形的職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