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音樂類專業(yè)統(tǒng)一考試考場規(guī)則
來源:浙江省教育考試院 閱讀:925 次 日期:2017-03-13 15: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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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覺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地點的秩序。

二、憑準考證和身份證(或其他能代表身份的有效證件),按規(guī)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應主動接受考試工作人員按規(guī)定進行的身份驗證和對隨身物品等進行的必要檢查。

三、除與音樂考試有關的器具、樂譜、樂器、干毛巾、無商標紙的飲料等必需的考試用品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得帶入考場。嚴禁攜帶各種通訊工具(如手機等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電子存儲記憶錄放設備等物品進入考場。

四、進入候考區(qū)、考場后,聽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和調度,主動配合考試工作人員做好檢錄、核對和登記等工作。與考試無關人員不得陪同進入候考區(qū)和考場。

五、所在組的某一科目考試結束,遲到不得補考,但允許參加尚未開考科目的考試。

六、在候考區(qū)內須保持安靜,不得使用通訊工具、不得拍攝錄音、不得隨便走動、不得吸煙、不得喧嘩、不得交頭接耳、不得聯(lián)系接觸考評教師、不得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

七、考試過程中,聽從考評教師的指令進行考試,不得詢問涉及試題內容的問題,不得暗示或說出自己的姓名、準考證號等考生信息。

八、考試時,一律背譜演奏、演唱,并在規(guī)定時間內完成演奏、演唱等考試內容,不得要求重試或加試。

九、所有科目考試結束后,立即離開考場和候考區(qū),不得在考場和候考區(qū)逗留或交談。

十、如不遵守考場規(guī)則,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違紀、作弊等行為,教育考試機構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及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并將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考生在本次考試及報考專業(yè)??贾杏凶鞅仔袨榈?,除本次音樂類專業(yè)省統(tǒng)考各科成績無效外,其所報名參加當年普通高考的文化課各科成績亦無效。涉嫌違法的,由考點或教育考試機構移送當?shù)毓矙C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及有關法規(guī)進行處理。

浙江省教育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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