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fā)布會,通報《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將于4月1日起施行。最高法民三庭庭長宋曉明介紹了《解釋二》的有關情況。
宋曉明說,2009年12月,最高法曾發(fā)布《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為確保專利法的正確實施,統(tǒng)一和細化專利侵權裁判標準,及時回應科技創(chuàng)新對專利審判的新期待,最高法決定再次起草有關專利侵權判定標準的司法解釋。《解釋二》條文草案歷經(jīng)16次修改,經(jīng)最高法審判委員會討論,最終通過。
《解釋二》共31條,主要涉及權利要求解釋、間接侵權、標準實施抗辯、合法來源抗辯、停止侵權行為、賠償額計算、專利無效對侵權訴訟的影響等專利審判實踐中的重點難點問題。
加大司法保護力度,盡可能解決專利訴訟中“周期長、舉證難、賠償?shù)?rdquo;等突出問題
《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專利間接侵權制度,進一步強化了對專利權人的保護,目前正在征求意見的專利法修訂草案也有類似的條文。實踐中,間接侵權人與最終實施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侵權人之間沒有意思聯(lián)絡,并不構成共同過錯。但是,間接侵權人明知其提供的零部件等只能用于生產(chǎn)侵犯專利權的產(chǎn)品,而仍然提供給侵權人實施。鑒于間接侵權人明顯的主觀惡意,且其提供的零部件是直接侵權行為的專用品或者其積極誘導他人實施專利侵權行為,故將其納入侵權責任法第九條規(guī)制的范圍。
宋曉明表示,這并不意味著在現(xiàn)行法律框架之外給予專利權人以額外的保護,而是侵權責任法適用的應有之義,符合加強專利權人保護的客觀實際。
針對“舉證難、賠償?shù)?rdquo;的問題,《解釋二》第二十七條對專利侵權訴訟中有關賠償數(shù)額的舉證規(guī)則進行了一定程度的完善。根據(jù)專利權人的初步舉證以及侵權人掌握相關證據(jù)的情況,將有關侵權人獲利的舉證義務分配給侵權人,并將此與專利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的賠償額的計算順序相銜接。
針對案件審理周期較長的問題,《解釋二》第二條設計了“先行裁駁、另行起訴”的制度,即在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后,審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的法院可以裁定“駁回起訴”,無需等待行政訴訟的最終結果,并通過“另行起訴”給權利人以司法救濟途徑。《解釋二》規(guī)定從程序上裁定駁回起訴,而非實體上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意味著若無效決定被行政裁判推翻,權利人仍可另行起訴。
堅持利益平衡原則,既保護權利人的正當權益,又避免專利權不適當?shù)財U張
專利法第七十條規(guī)定,使用者、許諾銷售者、銷售者合法來源抗辯成立時,免除其賠償責任。爭議在于,善意的使用者在證明合法來源且已支付合理對價的情況下是否還應停止使用。最高法在研究和征求有關立法部門意見的基礎上認為,專利權排他性強,但不等于可以無限擴張。專利法不僅僅是專利權人的法,一味地強調(diào)專利權人單方的利益,置善意使用者的正當利益于不顧,將侵占善意使用者的合理空間、妨礙交易安全,這并非專利法第七十條的原意,也有違利益平衡的法律基本精神。故《解釋二》第二十五條通過但書將已支付合理對價的善意使用者的停止使用責任予以排除,即如果使用者在主觀上是善意的,在客觀上提供了合法來源,且在獲得該侵權產(chǎn)品時向銷售者支付了合理對價,就應阻卻專利權禁止力的延伸。
有關判令停止侵權行為的問題,《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通常情況下,侵權人一經(jīng)侵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的法律責任,但如果侵權人停止被訴侵權行為將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時,法院也可以不判令其停止被訴侵權行為,而代之以支付合理的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