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規(guī)范和加強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按照《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意見》(魯政辦字〔2014〕63號)及國家、省有關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的聘任、管理、續(xù)聘、解聘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設立臨沂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委員會,由市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領導任主任,下設市政府法律顧問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政府法律顧問辦公室)。市政府法律顧問辦公室設在市政府法制辦,負責市政府法律顧問日常工作,市政府法制辦主任兼任市政府法律顧問辦公室主任。
市政府法律顧問的聘任和聯絡、工作分派、考核管理等具體事務由市政府法制辦法律顧問工作室辦理。
第四條 市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從憲法、行政法、民商法、經濟法、金融法等領域的專家學者和律師等法律實務工作者中聘任若干名法律專業(yè)人士擔任政府法律顧問。市政府法律顧問的聘任,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并報市政府批準。獲聘的法律顧問,由市政府頒發(fā)聘書并向社會公布。市政府法律顧問聘期為2年,可以連聘連任。
第五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憲法、法律,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良好的職業(yè)操守和道德修養(yǎng);
(二)具有較高的法學理論水平和較強的實際工作能力;
(三)高等院校從事法律教學科研工作者,應具有副高以上職稱,具有一定的專業(yè)影響力;市直律師事務所律師,應具有5年以上律師工作經歷;
(四)熟悉市情、社情、民情和政府工作規(guī)則,熱心社會公共事業(yè);
(五)身體健康,責任心強,有時間和精力履行法律顧問職責;
(六)擔任法律顧問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市政府法律顧問履行下列職責:
(一)為市政府重大決策和行政、民事行為提供法律論證;
(二)接受市政府法律顧問辦公室安排參與起草或研究市政府規(guī)范性文件草案;
(三)接受市政府法律顧問辦公室安排參與起草或研究市政府簽訂的合同、協(xié)議草案;
(四)為市政府重大項目的談判提供法律咨詢;
(五)為市政府處理突發(fā)公共事件以及其他緊急法律事務提供法律咨詢;
(六)為市政府處理信訪事項提供法律咨詢;
(七)為市政府處理涉法案件提供法律咨詢;
(八)受市政府委托,代理、參加訴訟、行政復議、仲裁和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
(九)協(xié)助開展法律知識教育培訓和法制宣傳工作;
(十)承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七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履行職責應當遵守下列紀律:
(一)按時參加有關會議,認真完成工作任務;
(二)及時報告工作任務的進展情況;
(三)妥善安排工作時間,保證政府法律顧問職責的履行;
(四)因特殊情況確實無法履行法律顧問職責的,應提前向市政府法律顧問辦公室報告,以便另行指派人員。
第八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辦公室分派法律事務時,應當統(tǒng)籌考慮政府法律顧問的專業(yè)特長,合理均衡安排工作任務。
第九條市政府法律顧問實行例會和專門會議制度,由市政府法律顧問辦公室召集。例會每季度召開一次,專門會議由市政府法律顧問辦公室根據工作需要臨時決定召開。
第十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應當按下列規(guī)定參與處理市政府的法律事務:
(一)普通法律事務,由市政府法律顧問辦公室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法律顧問咨詢;
(二)疑難復雜法律事務,由市政府法律顧問辦公室根據實際需要,召集法律顧問通過咨詢會、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成意見,或者直接由法律顧問向市政府法律顧問辦公室提供書面意見;
(三)市政府對外交往和談判及處理其他涉法事宜需要法律顧問的,由市長、副市長或協(xié)助其工作的秘書長、副秘書長及市政府辦公室相關負責人通知市政府法律顧問辦公室進行安排,出具書面意見須經市政府法律顧問辦公室審查。
第十一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為市政府提供法律服務時,享有下列權利:
(一)應邀參加或列席市政府及其部門(單位)的有關會議;
(二)獲得處理法律事務所必需的信息資料;
(三)依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市政府法律顧問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yè)秘密和不應公開的信息;
(二)不得利用工作便利,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三)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顧問名義私自招攬、開展相關業(yè)務,或者從事與法律顧問職責無關的活動;
(四)不得在訴訟、非訴訟或者仲裁活動中接受其他當事人的委托,辦理與市政府有直接利害沖突的法律事務;
(五)不得從事其他損害市政府形象或利益的活動。
第十三條市政府法律顧問因處理交辦的法律事務,需要到市政府有關部門單位、有關縣(區(qū))政府及相關單位開展工作的,應當持有市政府法律顧問辦公室出具的介紹信和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證件,相關政府或部門應當予以協(xié)助、配合。
第十四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辦理政府法律事務,使用市政府法律顧問辦公室的印章。
第十五條市政府法律顧問完成工作任務后,應將完成情況書面報告市政府法律顧問辦公室,必要時由市政府法律顧問辦公室報市政府。
第十六條市政府法律顧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報請市政府批準后解聘: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因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職業(yè)紀律被剝奪法律職業(yè)資格、專業(yè)資格或者專業(yè)職稱的;
(三)不積極履行法律顧問職責的,包括未經市政府法律顧問辦公室批準兩次不參加法律顧問會議的;三次不按期提供書面法律意見的;其他不積極履行法律顧問職責的情形;
(四)泄漏因擔任政府法律顧問職務而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給市政府或相關當事人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從事與其職業(yè)、政府法律顧問身份不相符的活動,損害市政府形象或者造成不良影響的;
(六)應當解聘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可以向市政府申請辭去法律顧問職務。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經市政府同意后予以解聘,并收回聘書。聘期屆滿,市政府法律顧問可依本辦法申請續(xù)聘。
第十八條 根據工作需要,市政府法律顧問辦公室可以臨時聘請法律專家處理有關事務。
第十九條市政府法律顧問和臨時聘請法律專家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由市政府法制辦管理,??顚S?。財政、審計部門依法對法律顧問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和審計。
第二十條 市政府法制辦可根據本辦法制定相關的管理制度。市政府部門法律顧問的聘用、管理等工作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各縣區(qū)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各自的政府法律顧問管理規(guī)定。
第二十一條 市政府法制辦應當加強對全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指導、監(jiān)督和協(xié)調,對市政府所屬部門、機構的法律顧問工作進行指導和規(guī)范,并每年度向市政府和省政府法制辦報告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情況。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4年6月 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 6 月19 日。
更多信息請查看山東省事業(yè)單位招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