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上海市2015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哪些人員不具有報考資格?
答:
(1) 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
(2) 在中央及地方公務員考試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
(3)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
(4) 服務年限不滿2年(含試用期)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
(5) 現役軍人;
(6) 在讀的非應屆畢業(yè)生;
(7) 法律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
此外,報考人員不得報考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情形的公務員。
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jiān)察、審計和財務工作。"公務員錄用考試是職位競爭考試,報考人員通過筆試、面試、體檢、考察等環(huán)節(jié)的選拔,最終將被錄用到所報考的職位上去任職。如果報考人員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情形,一旦報考該職位且被錄用,則立即形成回避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