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大學2015年國家公派高級研究學者及訪問學者(含博士后)項目選派辦法
來源:延安大學 閱讀:1112 次 日期:2014-12-29 09:4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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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國家公派高級研究學者及訪問學者(含博士后)項目選派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留學基金委)負責本項目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二章 選派計劃

第三條 2015年計劃選派高級研究學者200人;訪問學者(含博士后)3000人。

第四條 高級研究學者的留學期限為3-6個月。訪問學者的留學期限為3-12個月。博士后的留學期限為3-24個月。

第五條 選派專業(yè)領域主要為《國家中長期人才發(fā)展規(guī)劃綱要(2010-2020年)》確定的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重點領域,《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fā)展規(guī)劃綱要(2006-2020年)》確定的重點領域、重大專項、前沿技術、基礎研究,人文與社會科學領域。

重點支持國家重大工程、重點學科和研究基地、重大科研項目以及國際學術交流合作對人才培養(yǎng)的需求。

第六條 留學人員主要派往教育、科技發(fā)達國家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實驗室等機構。

第七條 留學人員主要通過國內(nèi)推選單位或個人渠道聯(lián)系國外留學單位派出,也可利用國家留學基金委與國外教育、科研機構合作協(xié)議派出。

第八條 國家留學基金提供一次往返國際旅費及規(guī)定留學期間的獎學金生活費。獎學金資助標準及方式按照國家現(xiàn)行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赴英國留學的訪問學者可申請1000英鎊以內(nèi)的Bench Fee。

第三章 申請條件

第九條 符合《2015年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人員選拔簡章》規(guī)定的申請人基本條件。

第十條 須為國內(nèi)高等學校、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行政機關、科研機構的正式工作人員。申請人原則上應主持或參與研究項目、課題,出國研修計劃應緊密結合在研項目、課題及所在單位重點工作。

第十一條 高級研究學者申請人應符合以下條件:申請時年齡不超過55歲(以申請截止時間為準)。教學科研人員應為教授或博士生導師。此外,申請人還至少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國家重點實驗室、教育部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骨干。

(二)兩院院士、長江學者特聘教授、“國家高層次人才特殊支持計劃”杰出人才或領軍人才入選者、其他國家級人才計劃入選者。

(三)中央國家機關、地方行政管理部門、國有大中型企業(yè)高級行政管理人員,須具有或相當于副司局級(含副司局級)以上行政職務。

第十二條 訪問學者申請人應符合以下條件:年齡不超過50歲(以申請截止時間為準),本科畢業(yè)后一般應有5年以上的工作經(jīng)歷,碩士畢業(yè)后一般應有2年以上的工作經(jīng)歷。對博士畢業(yè)的申請人,沒有工作年限的要求。

第十三條 博士后申請人應符合以下條件:年齡不超過40歲(以申請截止時間為準),應為國內(nèi)高等學?;蚩蒲袉挝痪哂胁┦繉W位、具體從事教學或科研工作的優(yōu)秀在職青年教師或科研人員。申請時距其博士畢業(yè)時間應在3年以內(nèi)。

第十四條 申請時須提交國外大學或科研機構的邀請函。

第十五條 外語水平需達到《2015年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人員選拔簡章》確定的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外語條件。

申請時外語水平未達到條件者,如系所在單位重點推薦,亦可申請,但須提供可以反映其外語水平的外語考試成績證明,如WSK/TOEFL/IELTS考試成績單復印件等。此部分人員被錄取后,須參加教育部指定出國留學人員培訓部相關語種培訓或自行參加“全國外語水平考試(WSK)”等考試,獲得相關培訓結業(yè)證書或考試成績達到外語條件后方可派出。希望參加外語培訓者,應在申請表中注明意向培訓地點。

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考慮申請時外語水平合格者。

第四章 選拔辦法

第十六條 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采取“個人申請,單位推薦,專家評審,擇優(yōu)錄取”的方式。重點依托國家重大工程、重點學科和研究基地、重大科研項目以及國際學術交流合作進行選拔。

第十七條 2015年的網(wǎng)上報名及申請受理時間為1月5日-1月15日。申請人應在此期限內(nèi)登錄國家公派留學管理信息平臺(http://apply.csc.edu.cn)進行網(wǎng)上報名,按照《關于準備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申請材料的說明(訪問學者類)》準備申請材料并提交所在單位審核。申請通過國家留學基金委與國外有關教育、科研機構合作協(xié)議派出者,須按相應合作協(xié)議要求提交申請材料。

第十八條 推選單位應對申請人的申請資格、綜合素質(zhì)、發(fā)展?jié)摿?、出國留學必要性、學習計劃可行性、品德修養(yǎng)及身心健康情況等方面進行嚴格把關,對其出國留學提出明確目標要求,并出具有針對性的單位推薦意見。推選單位在對申請人材料進行認真審核后,將申請材料統(tǒng)一提交至相關受理單位或國家留學基金委。

第十九條 國家留學基金委委托以下單位(以下簡稱受理單位)負責申請受理工作:“211工程”建設高校負責受理本校人員的申請;其他人員的申請由有關國家留學基金申請受理機構負責受理(詳見國家留學網(wǎng)受理機構通訊錄)。國家留學基金委不直接受理個人申請。

第二十條 受理單位應在1月20日前將書面公函及推薦人選名單提交至國家留學基金委,并通過信息平臺提交申請人的電子材料。申請人的書面材料由受理單位留存,留存期限為2年。

第二十一條 國家留學基金委將組織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并根據(jù)專家評審意見確定錄取人員名單。

第二十二條 錄取結果將于2015年3月公布。申請人可登錄國家公派留學管理信息平臺(http://apply.csc.edu.cn)查詢錄取結果。錄取通知將及時發(fā)放至受理單位。

第五章 派出與管理

第二十三條 被錄取人員的留學資格保留至2016年3月31日。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學資格將自動取消。

國家留學基金委原則上不受理變更留學國別、變更留學單位、變更留學期限及延期派出的申請。

第二十四條 留學人員在到相關留學服務機構辦理簽證、預訂機票等派出手續(xù)前,須登錄國家公派留學管理信息平臺(http://apply.csc.edu.cn)查閱是否需要辦理《同意辦理派出手續(xù)的函》及辦理方式。如遇問題,請按錄取國別或地區(qū)聯(lián)系歐洲事務部、亞非事務部、美大事務部(聯(lián)系方式請登錄www.csc.edu.cn,瀏覽“基金委機構設置”查詢)。

第二十五條 在為留學人員辦理派出手續(xù)時,推選單位及留學服務機構應按要求認真審核其留學國別、留學單位、留學期限等信息。

第二十六條 對留學人員的管理實行“簽約派出、違約賠償”的辦法。留學人員派出前須與國家留學基金委簽訂《資助出國留學協(xié)議書》并辦理公證、交存保證金后派出。為方便留學人員了解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的有關規(guī)定,指導簽訂和公證《資助出國留學協(xié)議書》,辦理護照、簽證、交存保證金等派出手續(xù),國家留學基金委編寫了《出國留學人員須知》,請登錄國家留學網(wǎng)(http://www.csc.edu.cn)認真閱讀并按要求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 按照《資助出國留學協(xié)議書》規(guī)定,留學人員自抵達留學所在國后十日內(nèi)須憑《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資格證書》、《國家公派留學人員報到證明》向中國駐留學所在國使(領)館辦理報到手續(xù)后方可享受國家留學基金資助。

第二十八條 留學人員在國外留學期間,應遵守所在國法律法規(guī)、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人員的有關規(guī)定及《資助出國留學協(xié)議書》的有關約定,自覺接受國內(nèi)推選單位和駐外使(領)館的管理;每3個月向推選單位和駐外使(領)館提交研修報告及國外合作者鑒定。

第二十九條 留學人員應按協(xié)議約定完成所制定的研修計劃及國內(nèi)推選單位提出的任務和要求,履行按期回國服務的義務。留學人員回國后須以適當形式向推選單位匯報留學成果。

留學人員須認真填寫《回國報到提取保證金證明表》中“留學總結及學術成果報告要點”一項,并提交國外邀請方出具的評價意見。

第三十條 推選單位應制定本單位國家公派訪問學者(含高級研究學者、博士后)出國留學管理辦法,統(tǒng)籌考慮“選拔、派出、管理、回國”各環(huán)節(jié),對留學人員加強目標和過程管理,做到派出前有要求,派出后有跟蹤和檢查,回國后有考核,具體工作應有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在留學人員錄取后,推選單位應合理安排其工作,保證按期派出,并及時將未派出人員名單及原因函告國家留學基金委;在留學人員派出前,應進行行前教育,對其國外研修計劃提出明確要求,并指導、協(xié)助其辦理出國手續(xù);在留學人員派出后,應加強對其指導和檢查,保持定期聯(lián)系,對留學人員所提交的研修報告進行認真審核,協(xié)助國家留學基金委和駐外使(領)館做好在外管理和按期回國工作;在留學人員回國后,應進行考核,確保留學效益。

第三十一條 推選單位應定期對本單位派出在外管理和回國情況以及取得的公派留學效益等情況進行總結,將總結報告連同典型事例等材料提交至國家留學基金委。國家留學基金委將對各單位研修報告提交和審核情況進行抽查。

第三十二條 留學人員與獲得資助有關的論文、研究項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發(fā)表、公開時,應注明“本研究/成果/論文得到國家留學基金資助”。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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