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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碩士研究生招生單位:
按照《教育部關于印發(fā)<2015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教學[2014]13號)和《教育部關于加強碩士研究生招生復試工作的指導意見》(教學[2006]4號)的要求,為確保我省碩士研究生招生復試錄取工作科學、規(guī)范、公平、透明,現(xiàn)就做好我省2015年碩士研究生復試錄取工作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一、加強復試工作組織管理,確保復試、錄取工作規(guī)范有序
復試是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進一步考查學生的創(chuàng)新能力、專業(yè)素養(yǎng)和綜合素質是否符合研究生培養(yǎng)要求的關鍵環(huán)節(jié),也是碩士研究生招生的必要環(huán)節(jié)。各招生單位要充分認識復試工作的重要性, 加強對復試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由校(科研院、所)主要負責人牽頭的復試錄取工作領導組和由紀檢監(jiān)察機構組成的督查組,負責本單位碩士研究生復試、錄取工作的領導管理、復試方案制定、組織實施、監(jiān)督檢查和信息公開等;成立以學院負責人為組長的復試錄取工作小組,負責本學院復試實施細則的制定以及復試和錄取工作的實施;復試小組不少于5人,由符合學科專業(yè)條件的專家、教授組成,并配備秘書1人;秘書由學校(科研院、所)復試工作領導組或學校研究生院派出,協(xié)助安排復試有關事宜,負責復試的記錄工作。招生單位要加強制度建設,進一步建立和完善科學、規(guī)范、嚴格的考核制度,堅持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yōu)錄取、寧缺毋濫的人才選拔理念;既要加強對考生能力的考查,又要注重考生一貫的學業(yè)表現(xiàn);精心設計復試方案,通過筆試、面試、實踐操作等靈活多樣的方式,提高選拔的科學性和有效性;進一步完善復試、錄取工作的統(tǒng)一領導和集體決策機制。復試工作嚴格執(zhí)行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招生單位對復試工作全程進行錄音錄像。
二、加強政策執(zhí)行力,確保復試工作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各招生單位要認真落實《教育部關于印發(fā)<2015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精神和省招生考試管理中心的相關要求,在本單位招生工作領導組的領導下,堅持“按需招生、德智體全面衡量、擇優(yōu)錄取、寧缺毋濫”的招生原則,依據(jù)國家下達的招生計劃、考生初試和復試綜合成績、思想政治表現(xiàn)、身體健康狀況,并結合其平時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yōu)錄取。
1、認真制定復試錄取辦法和各學院的實施細則。招生單位要按照教育部和省招生考試管理中心的政策規(guī)定制定本單位的復試錄取辦法和各學院的實施細則;復試錄取辦法中要明確考生進入復試的初試成績要求、調劑要求、復試的實施程序、錄取標準以及各環(huán)節(jié)的具體要求,如有破格須特別明確破格復試條件和程序。復試錄取工作領導組要審核各學院復試實施細則的科學性、可行性和公平性,確保復試錄取公平公正。
2、認真落實復試制度。招生單位的復試錄取方案一經確定要嚴格執(zhí)行,切實做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要嚴格執(zhí)行政策要求,執(zhí)行政策要經得起上級部門、考生、媒體和社會等方方面面的檢查和質詢;要規(guī)范復試過程,明確復試小組成員的職責和復試程序,保證復試工作過程無漏洞,程序無瑕疵,維護復試工作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3、充分發(fā)揮和規(guī)范導師群體在復試選拔中的作用,落實好集體議事、集體決策制度。要遴選責任心強、學術水平高、品行端正的導師參與復試工作;要加強對復試導師的政策培訓和業(yè)務培訓,要幫助導師了解國家政策和學校規(guī)定,掌握人才選拔的方法和技巧,使導師在復試中能夠相互配合、有的放矢,提高科學規(guī)范選拔人才的能力,避免隨意性;要嚴肅招生紀律,嚴格實行回避制度;加強招生領域反腐倡廉建設,堅決抵制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風。
4、加強對復試命題和評卷的保密管理。要嚴格執(zhí)行《國家教育考試考務安全保密規(guī)定》,與涉密人員簽訂保密工作責任書,做到職責明確,責任到人。
5、繼續(xù)加強對復試考生報考資格的審核。招生單位在復試前要對考生居民身份證、學歷證書、學籍學歷認證報告、學生證等報名材料原件及考生報考資格進行嚴格審查,對不符合規(guī)定者,不予復試;對考生的學歷(學籍)信息有疑問的,招生單位要求考生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供權威機構出具的認證證明,未通過或者未完成學歷(學籍)認證的考生不得列入擬錄取名單公示、上報;對加分照顧的考生,要嚴格按照教育部文件規(guī)定的考生復試加分項目認真審核,招生單位負責人簽名,并加蓋公章。
6、加強對考生道德品質的考核。招生單位要結合學科專業(yè)特點,從職業(yè)操守、個人素養(yǎng)、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等多方面對考生進行品德修養(yǎng)考核。強化對考生誠信要求,利用《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記錄對考生誠信考試狀況進行認真核查;將考生誠信狀況作為考生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內容和錄取的重要依據(jù),對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招生單位可不予錄取。要認真核查初試與復試成績差距較大的考生,可視情況對其再次復試。
7、關于破格復試。招生單位破格復試要嚴格按照《教育部關于印發(fā)<2015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的有關要求,制定破格復試的辦法及實施細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合格生源充足的情況下,一般不再破格復試錄取線下考生。
三、加強調劑工作,確保生源結構優(yōu)化和選拔錄取質量
招生單位可按照《教育部關于印發(fā)<2015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要求,結合本單位生源情況和招生計劃,自主確定本單位調劑工作的具體要求,同時在研招網(wǎng)“全國碩士生招生調劑系統(tǒng)”公布生源缺額信息和調劑要求;嚴格按照教育部調劑基本條件和調劑工作要求做好調劑工作;調劑工作由招生單位研究生招生部門歸口管理并統(tǒng)一辦理相關手續(xù);各招生單位招生管理部門要與各學院及時溝通,根據(jù)學院提出的要求,嚴格執(zhí)行調劑原則進行調劑。生源不足時,招生單位要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宣傳和調劑工作,但不得為完成招生計劃降低復試要求,降低選拔質量。
四、加強信息公開,確保政策透明和社會監(jiān)督
各招生單位在復試錄取工作中,要做到政策透明、程序規(guī)范、操作公開、監(jiān)督機制健全,切實維護招生公平公正,實現(xiàn)碩士研究生招生“陽光工程”。要進一步健全研究生招生錄取信息公開機制,對于應公開的招生錄取信息,按照“誰公開、誰把關”,“誰公開、誰解釋”的原則,準確、規(guī)范、充分、及時予以公開;招生單位是研究生招生信息公開工作的責任主體;招生單位在“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開平臺”備案公開的所有招生信息,均須上報省招生考試管理中心審核通過且符合國家招生政策;各招生單位在復試、錄取階段,要提前在本單位網(wǎng)站向社會公布本單位復試錄取辦法和各學院實施細則,各院(所)或學科、專業(yè)招生人數(shù),參加復試考生名單(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編號、初試各科成績等信息)和擬錄取考生名單(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編號、初試成績、復試成績、總成績等信息)。對破格復試、參加專項計劃、享受初試加分或照顧政策的考生相關情況,在公布考生名單時應進行說明;擬錄取名單,由招生單位的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門統(tǒng)一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名單不得修改;名單如有變動,須對變動部分做出說明,并對變動內容另行公示10個工作日。
在復試過程中,復試領導組和督查組要到現(xiàn)場巡視檢查,紀檢監(jiān)察部門要全程參與并對復試工作進行全面、有效的監(jiān)督;要重點檢查招生計劃、復試辦法、復試名單、復試成績、錄取辦法等重要信息是否按規(guī)定要求公開,擬錄取名單是否及時全面進行公示;對信息公開不及時、不充分、不規(guī)范的行為進行糾正,未經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錄取。要認真落實復議制度,保證考生咨詢、申訴渠道暢通,對考生提出的合理的投訴和申訴,要及時受理、組織復議,并及時給予考生答復。要提高服務意識,對所有考生一視同仁,維護考生的合法權益,對在招生工作中有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招生管理規(guī)定行為的招生單位及其招生工作人員,一律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guī)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嚴肅處理,并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造成嚴重后果和惡劣影響的,還將按規(guī)定對有關責任人實行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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