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職位按招錄計劃1︰1的比例,在參加面試人員中按綜合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確定體檢對象;報考研究生職位的按招錄計劃兩倍的比例確定體檢對象。綜合成績相同的,按筆試總成績確定排名。
體檢在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定的體檢機構進行,由招錄機關負責組織實施。
法院執(zhí)行人員、司法局司法助理員職位的體檢工作按《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國人部發(fā)〔2005〕1號)、《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國人廳發(fā)〔2007〕25號)和《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0〕19號)等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
人民警察職位的體檢項目和標準,按《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人社部發(fā)〔2010〕82號)等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
用人單位和報考人員對體檢結論有疑問時,可在7日內(nèi)對可申請復檢項目提出復檢要求。復檢只進行一次,并以復檢結論為準。《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中的所有體檢項目均不進行復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