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民事法律
第一節(jié):民事法律關系客體概述
一、民事法律關系客體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關系客體是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之一,指的是作為法律關系內容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也就是民事權利的客體,又稱為民事權利的標的。民事法律關系客體具有以下特征:
1、有意性:指能滿足人們的利益需要。
2、客觀性:指不依主體的意識而轉移。
3、法定性:指由法律所規(guī)定。
二、民事法律關系客體的種類
1、物,其中包括金錢和有價證券。
2、其他財產。指物以外的財產。
3、行為。指人的工作和服務。
4、知識產品。
5、人身利益。指人格和身份所體現(xiàn)的非物質利益。
6、其他。指能夠滿足人們物質和精神利益需要的其他財富。
第二節(jié):物
一、物的概念和特征:
物,是民事主體能夠實際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經濟價值的物質資料。其法律特征有:
1、須存在于人身之外。
2、須能夠為人力所實際控制或支配。
3、須能夠滿足人們的社會生活需要。
4、須為獨成一體的有體物。
二、物的分類:
1、動產與不動產。
2、流通物與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3、主物與從物。
4、原物與孳息。
5、消耗物與非消耗物。
6、可分物與不可分物。
7、特定物與種類物。
8、代替物與不代替物。
三、物在民法上的意義:
1、物是民事法律關系中最普通的客體。
2、物可決定法律關系的性質。
3、物會影響案件的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