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考民法學第六章復習指導(1)
來源:易賢網 閱讀:779 次 日期:2016-09-06 16:5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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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民事法律

第一節(jié):民事法律關系客體概述

一、民事法律關系客體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關系客體是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之一,指的是作為法律關系內容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也就是民事權利的客體,又稱為民事權利的標的。民事法律關系客體具有以下特征:

1、有意性:指能滿足人們的利益需要。

2、客觀性:指不依主體的意識而轉移。

3、法定性:指由法律所規(guī)定。

二、民事法律關系客體的種類

1、物,其中包括金錢和有價證券。

2、其他財產。指物以外的財產。

3、行為。指人的工作和服務。

4、知識產品。

5、人身利益。指人格和身份所體現(xiàn)的非物質利益。

6、其他。指能夠滿足人們物質和精神利益需要的其他財富。

第二節(jié):物

一、物的概念和特征:

物,是民事主體能夠實際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經濟價值的物質資料。其法律特征有:

1、須存在于人身之外。

2、須能夠為人力所實際控制或支配。

3、須能夠滿足人們的社會生活需要。

4、須為獨成一體的有體物。

二、物的分類:

1、動產與不動產。

2、流通物與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3、主物與從物。

4、原物與孳息。

5、消耗物與非消耗物。

6、可分物與不可分物。

7、特定物與種類物。

8、代替物與不代替物。

三、物在民法上的意義:

1、物是民事法律關系中最普通的客體。

2、物可決定法律關系的性質。

3、物會影響案件的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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