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規(guī)定:“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職務,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主體: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行為特點:職務行為
后果:國家機關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