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考專升本民法總論: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來源:易賢網(wǎng) 閱讀:758 次 日期:2016-11-02 16: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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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1、概念和特征

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公民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quán)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是以意思能力為基礎的,因此,公民享有民事行為能力必須以能夠確切表示意志為前提。意思能力,是個人具有的自然的和精神的能力,包括認識能力和判斷能力,即合理的判斷力和預期力。

確定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的尺度是年齡和理智是否正常。

2、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公民有能力以自己的行為取得和行使法律所允許的任何權(quán)利和履行任何義務。

(1)年滿18周歲;或年滿16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

(2)精神健全。

3、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

精神不健全

4、無民事行為能力

不滿10周歲

精神病人

5、民事行為能力的變更

自然人因年齡、精神狀態(tài)的變化而發(fā)生的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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