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考專升本民法學復習資料(7)
來源:易賢網(wǎng) 閱讀:626 次 日期:2016-11-24 16:5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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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的開始: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出生須具備兩個基本條件:第一,胎兒完全脫離母體,成為不依賴于母體,有獨立生命的人。第二,胎兒出生時應為活體,即使胎兒出生后存活時間短暫,也有過民事權利能力。出生時即為死體的,不能取得民事權利能力。自然人出生,應申報出生登記。沒有戶籍證明的以醫(yī)院出具的出生證為準。既無戶口記載,又無醫(yī)院證明的可以根據(jù)具體情況,參考其他有關語氣認定。如果有關當事人對自然人出生的時間有異議,或者發(fā)現(xiàn)出生登記與實際出生時間不一致時,應以查明的實際出生時間為準。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的終止: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終止于死亡。死亡,可分為生理死亡(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夠通過自己的行為行使民事權利和設定民事義務,并對自己的違法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資格。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的種類:

(一)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寶代理人的同意。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

1、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

2、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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