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考專升本民法學復習資料(14)
來源:易賢網 閱讀:867 次 日期:2016-11-24 17: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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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guī)定,代表法人先例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有三種情況:一是法人的正職行政負責人;二是法人沒有正職行政負責人的,可由主持工作的副職人員擔任法定代表人;三是法人內部沒有正副職務之分的由主持工作的行政負責人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人的分支機構: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是根據法人的意志在法人總部之外依法設立的分部,其活動范圍限于法人的活動范圍。一般情況下,法人的分支機構是法人的組成部分,分支機構的行為后果,由所屬法人承擔連帶責任。

法人的變更:是指法人在期間由于某些原因發(fā)生注冊登記事項的更改。法人的變更主要有以下幾種:1、法人組織機構的變更――法人的合并或分立。2、法人經營范圍的變更。3、法人財產變更。4、法人名稱、住所的變更。

法人的終止原因:1、依法被撤銷。2、解散。3、依法宣告破產。

法人終止的法律效力:

1、對法人財產進行清算

2、清算期間,企業(yè)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受到限制

3、法人注銷登記

4、企業(yè)法人的財產問題。

1)企業(yè)法人應首先以所有財產清償債務,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適用破產程序。

2)鄉(xiāng)鎮(zhèn)、村舉辦的企業(yè)由于虧損等原因資不抵債的或倒閉的,其所遺留的合同債務,應區(qū)別對待:該企業(yè)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應當由其主管部門負連帶清償責任;具備法人資格的,以其所有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關于在清理整頓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債權債務問題。

第一,各級黨政機關及所屬編制序列的事業(yè)單位,凡是向其開辦的公司收取資金或實物,用于本機關的財務開動或職工福利、資金、補貼等開支的,應在收取資金和實物限度內,對公司所欠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公司雖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冊登記,但實際上沒有自有資金或實有資金與注冊資金不符的(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由直接批準開辦公司的主管部門或開辦公司的申報單位、投資單位在注冊資金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第三,對注冊資金提供擔保的,在擔保資金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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