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國先后頒布了一個憲法性文件和四部憲法,即《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共同綱領》、1954年憲法、1975年憲法、1978年憲法、1982年憲法。 為適應社會現(xiàn)實的變化,1982年憲法在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進行了四次修改,接下來介紹一下,歷次修改的主要內容。
1988年憲法修正案主要內容:
第1修正案:私營經濟是補充,對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jiān)督、管理。
第2修正案:允許轉讓土地的使用權。
1993年憲法修正案主要內容:
第3修正案: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改革開放,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國家。
第4修正案:多黨合作和政治協(xié)商制度。
第5修正案:“國營經濟”改為“國有經濟”。
第6修正案:家庭聯(lián)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
第7修正案: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控。
第11修正案:縣級人大任期從三年改為五年。
1999年憲法修正案主要內容:
第12修正案:我國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鄧小平理論。
第13修正案: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第14修正案: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fā)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和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15修正案:家庭聯(lián)產承包經營為基礎,統(tǒng)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第16修正案:非公有制經濟是重要組成部分,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對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jiān)督和管理。
第17修正案:“反革命活動”改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
2004年憲法修正案主要內容:
第18修正案:在“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協(xié)調發(fā)展。
第19修正案:愛國統(tǒng)一戰(zhàn)線中增加“社會主義事業(yè)的建設者”。
第20修正案: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或征用土地并給予補償。
第21修正案:國家保護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對非公有制經濟進行鼓勵、支持、引導、監(jiān)督、管理。
第22修正案: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征收或征用公民私有財產并給予補償。
第23修正案:建立健全同經濟發(fā)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
第24修正案: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第25修正案:全國人大中增加特別行政區(qū)選出的人大代表。
第26修正案:“戒嚴”改為“緊急狀態(tài)”。
第28修正案:國家主席代表國家進行國事活動,接受外國使節(jié)。
第30修正案:鄉(xiāng)級人大任期從三年改為五年。
第31修正案:增加國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