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考專升本民法債權:債的保全
來源:易賢網(wǎng) 閱讀:1202 次 日期:2016-11-09 16:3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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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的保全

法律為防止債務人的財產(chǎn)不當減少而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危害,允許債權人向債務人或當事人行使代位權或撤銷權。

(1)代位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guī)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2)撤銷權

《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規(guī)定了撤銷權:

第七十四條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五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nèi)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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